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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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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适用条件

先诉抗辩权的条件包括:

(一)先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是一般保证。

先抗辩权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抗债权人请求权的权利,因为连带责任保证的性质使得债务人和保证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无先后顺序之分,保证人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同意负连带责任,就意味着它赋予债权人以请求履行债务时的选择权,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先诉抗辩权适用的时间条件是: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法律依据】

我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该条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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