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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被告能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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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被告能否成立

劳动仲裁结束以后,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一方不得以劳动仲裁委员会为被告提起相关诉讼。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和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此类案件不是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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