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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征地补偿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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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征地补偿标准规定

根据《关于公布调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规定,青海省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1、耕地补偿标准为该地区对应征地统一年产值的20倍,征地后以行政村为单位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按30倍计算。

2、牧草地补偿标准为该地区对应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1倍。菜地、园地视同同等条件的耕地。林地按该地区同等条件耕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未利用地按邻近地类统一年产值1倍计算。建设用地按邻近地类标准补偿。

3、征用国有农用地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涉及收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给以合理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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