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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规则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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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规则第28条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8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记12分,醉酒驾驶机动车吊销驾驶证,禁驾五年。

3、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驾驶人未系安全带记2分。

4、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记2分。

5、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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