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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举明朝的地方行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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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举明朝的地方行政制度

明朝大致上继承元朝行政区划,其一级地方行政区分置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与都指挥使司的都布按三司制度,分别掌管行政、司法与军事等三种治权,防止地方权力集中。布政司通称省,底下依序有道、府与县。道是明朝特别设置介于省和府、县之间的行政单位,分为分守道和分巡道两种。府原为元朝的路,以税粮多寡为划分标准。粮廿万石以上为上府。廿万以下十万以上为中府,十万以下为下府。军事区划有卫、所两制。明代宗、明英宗时设有中央派出管理行政的巡抚与管理军事的总督,地位在布政司与都司之上。为限制巡抚与总督的权力,又设有都御史制衡之。明朝最后有140府,193州,1138县,493卫,359所。明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汉族建立的统一封建政权。1368年明太祖朱元璋在应天称帝,改元洪武,建立明朝。1421年明成祖朱棣迁都顺天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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