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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诉讼中谁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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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诉讼中谁承担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的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提出证据。但在环境污染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举证责任倒笠是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实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环境污染致损害的侵权诉讼属于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依法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作为被告的污染企业自行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被告的污染企业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污染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对此,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明确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由此可知,环境污染诉讼中被告举证责任倒置,由被控告环境污染侵权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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