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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两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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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两税法

两税法是宰相杨炎在唐德宗建中元年建议颁行的。两税法是以原有的地税和户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而制定的新税法。由于分夏、秋两季征收,所以称为两税法。两税法主要内容:

1、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出的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

2、主户和客户,都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的多少定出户等。

3、两税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十一月纳毕。

4、租庸调和一切杂捐、杂税全部取消,但丁额不废。

5、两税依户等纳钱,依田亩纳米粟,田亩税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均平征收。

6、没有固定住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征收三十分之一的税。

7、凡鳏寡孤独不济者,可以免税。

8、此外敛者,以枉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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